王安期为东海郡,小吏盗池中鱼,纲纪推之。王曰:“文王之囿,与众共之。池鱼复何足惜!”
王安期作东海郡,吏录一犯夜人来。王问:“何处来?”云:“从师家受书还,不觉日晚。”王曰:“鞭挞甯越以立威名,恐非致理之本。”使吏送令归家。
--扩词--
觉:察觉
本:本章
致理:达成社会有序,即获得政绩(治理)。致:导致、达成;理:(社会)有条理。
--释义--
纲纪:管纲纪的官员,应指“主簿”
推:追查
囿:猎场
犯夜:违反宵禁(禁止夜行)令
受书:接受教育,即学习完功课
甯越:一个认真学习的读书人。
--译文--
王安期任东海郡内史时,有个小吏偷了池塘中的鱼,主簿要追查这件事。王安期说:“周文王的猎场,是和百姓共同使用的。池塘中的几条鱼又有什么值得吝惜的呢!”
王安期任东海郡内史时,一次,差役抓了一个犯宵禁的人来。王安期审问他:“从哪里来的?”那个人回答说:“从老师家学完功课回来,没想到时间太晚了。”王安期听后说:“处分一个读书人来树立威名,恐怕不是获得治绩的根本办法。”便派差役送他出去,叫他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