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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1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13岁男孩追着8岁女孩,追上后拿出弹弓把一颗眼珠打爆。然后笑着跑走了。
警察一开始懒得破案,后来又说只能协调赔偿。
据说这个男孩在学校里就是霸王,之前还把别的初中生打伤了。
欲知详情微博搜用户李安琪的麻麻。
那么问题来了,对这种人真的没有办法了吗。说得难听点,他如果到处强奸,被害人也只能问他家里要点钱吗。
现在很多初中生长得又高又胖,不是戴着红领巾我绝对以为高中生。但是我们的法律还停留在五十年前。有些小流氓老师也拿他们没办法,初中老师对这类学生有个称呼,叫法外狂徒。
美国在这方面比我们先进,如果一个小孩犯罪手段特别恶劣的话,量刑时可以给他加年龄。什么意思呢。比如有个10岁小孩犯罪了,这罪法律上是14岁才入刑的,但如果他的手段很残忍,恶意很大,不像是10岁能干出来的,那就按14岁来判。另外,学生如果犯了比较大的过错但还不算犯罪,美国人的处理手段也比我们严历得多。
我之前看过一个故事,说一个美国男生想追求一个女生,就写了张纸条威胁她,说如果你不怎么怎么,我就怎么怎么。女孩家长把字条给老师看,老师立马报警。家长说不用把事情闹这么大吧(估计中国人)。老师说这件事你我说了不算,警察就把男孩带走了。后来这个男生被强制转学,并规定其不得进入女生家附近多少多少距离内。
我最近还看了一些更黑暗的案子,整个人都黑化了。因为太黑我没法在这里说,只能说你们能看到的往往都不是最黑的,中国的法治真的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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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1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不带感情色彩的普个法:最新的修正案,某些特别恶劣的案例,刑法负责年龄降低到12周岁,叫做恶意补足年龄,具体哪些你可以百度,反正都是杀头的罪。
带感情色彩的说一句:立法和执法,我觉得执法的进步应该先解决——立法当然也有问题,但执法可能更迫切
发表于 2023-9-21 13:31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没听劝点进来,真的被气到了……
发表于 2023-9-21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必须严惩,否则后患无穷
发表于 2023-9-21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国人不遵守规则的原因
因为你守规矩,你的权益不会得到保障,而那些无赖不守规矩,却没有人能把他们怎么样。
受害者的正义和权益无从保障,加害者的罪恶不会得到惩罚,那么谁还愿意遵守规矩呢?
发表于 2023-9-21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同意楼上:):)
 楼主| 发表于 2023-9-21 14:05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violetzero 发表于 2023-09-21 13:20
不带感情色彩的普个法:最新的修正案,某些特别恶劣的案例,刑法负责年龄降低到12周岁,叫做恶意补足年龄,具体哪些你可以百度,反正都是杀头的罪。
带感情色彩的说一句:立法和执法,我觉得执法的进步应该先解决——立法当然也有问题,但执法可能更迫切

这个案件就证明了这个修正案远远不够。
那个男孩家长还说了句,有本事你把他抓进去,非常嚣张。
同意你后面的说法,执法上的问题更大。
发表于 2023-9-21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这种人废掉了,身体里带着的恶
发表于 2023-9-21 14:15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想起了上周发生的初中校园投毒案
发表于 2023-9-21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末期症状了
 楼主| 发表于 2023-9-21 15:09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虹猫 发表于 2023-09-21 14:05
这个案件就证明了这个修正案远远不够。
那个男孩家长还说了句,有本事你把他抓进去,非常嚣张。
同意你后面的说法,执法上的问题更大。

不过,执法的问题其实也可以能过制度和立法来解决,但是立法的人本身可能也是执法者(虽然名义上不是)。所以,可能是个死循环。
发表于 2023-9-21 16:06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呃,我记得法律的一个定义就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按照现在的现象,大家可以自己站队,看看自己属于哪一方。。。
发表于 2023-9-21 16:32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嗯,看到过一些分析,就是这种人生下来就有些大脑和神经是不同的,不会有共情能力,所以不是家庭学校教育甚至监狱教育能改的,也就是天生带恶。当然如果从小环境好一点,可能作恶机会少
发表于 2023-9-21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法国
1、学生进入工读学校工读班学习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由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2、学生进入工读学校托管班或职业班学习,必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3、进入工读学校校外帮教班的学生必须由原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的同意。


我卡,原来这样,不是可以强制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9-21 21:29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violetzero 发表于 2023-09-21 13:20
不带感情色彩的普个法:最新的修正案,某些特别恶劣的案例,刑法负责年龄降低到12周岁,叫做恶意补足年龄,具体哪些你可以百度,反正都是杀头的罪。
带感情色彩的说一句:立法和执法,我觉得执法的进步应该先解决——立法当然也有问题,但执法可能更迫切

去查了下这个修正案的具体内容,和恶意补足年龄完全是两回事。基本上要杀人且情节恶劣才会生效。而且法学界很多人反对降年龄,这个法应该是个折中的产物。
发表于 2023-9-21 21:41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虹猫 发表于 2023-9-21 21:29
去查了下这个修正案的具体内容,和恶意补足年龄完全是两回事。基本上要杀人且情节恶劣才会生效。而且法学 ...

我没说这个案例适合恶意补足年龄啊……
我说杀头的罪才有可能补足……
发表于 2023-9-21 21:43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内蒙古
私法解决啊……
 楼主| 发表于 2023-9-21 21:55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violetzero 发表于 2023-09-21 21:41
我没说这个案例适合恶意补足年龄啊……
我说杀头的罪才有可能补足……

英美法系的补足是说,我就当你是14岁的了,强奸抢劫什么的都可以判了。我们这个12岁是单独划了一档。
发表于 2023-9-22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看完这些我总是在想怎么自保,是不是太狭隘了。。。
 楼主| 发表于 2023-9-22 12:38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thisisyun 发表于 2023-09-22 11:45
看完这些我总是在想怎么自保,是不是太狭隘了。。。

你说自己还是孩子,我觉得孩子的话十岁前尽量不要让他单独出门,不要上太垃圾的初中。
发表于 2023-9-22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投毒案那所学校不是说是所不错的学校嘛,择校不解决这个问题。
就像医生发现孩子遭受家暴应该报警,学校发现问题学生也应该有相应的处置。
而且这些也都应该立法规范,学校发现而不报告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这样才不至于只能看着那些恶毒的家长无能为力
发表于 2023-9-22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虹猫 发表于 2023-9-22 12:38
你说自己还是孩子,我觉得孩子的话十岁前尽量不要让他单独出门,不要上太垃圾的初中。

孩子,是在想我能怎么保护她,或者说怎么让孩子有自保的能力。
发表于 2023-9-23 09:22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但是为什么美国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即便是只看恶性犯罪案件数量和比例,也是超过不少国家
 楼主| 发表于 2023-9-23 15:04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潜龙在渊 发表于 2023-09-23 09:22
但是为什么美国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即便是只看恶性犯罪案件数量和比例,也是超过不少国家

有三个原因
1美国人员结构问题,有各种族裔,非法移民,底层穷人
2枪支泛滥
3法治化程度高
比如这个案件在美国就是你说的恶性案件,在中国是不予立案。据男孩家里人说他爹把他打进医院了,这在美国又能立一个案。
发表于 2023-9-23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若干年前,教科书上都写得,法制不够健全,立法太少。现在应该不能用这种借口了吧?
发表于 2023-9-24 18:21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不予立案?你确定吗???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23-9-24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感觉自己法盲了,小时候好像有少年犯的,现在没有了吗?
发表于 2023-9-25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前现代国家就是这样   一方面打打杀杀的恶性案件层出不穷    一方面又对罪犯喊打喊杀 恨不得凌迟炮烙
 楼主| 发表于 2023-9-26 08:37 来自手机浏览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潜龙在渊 发表于 2023-09-24 18:21
不予立案?你确定吗???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你没发现最后一条的bug吗,要最高法批准。最高法是干什么的,一般人的官司只能打到省高院。而且都不予立案了,没有人申请,怎么会有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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