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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2〕2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
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现就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深化本市中招改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初中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促进高中阶段教育优质多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中招考试、招生制度,建立全市中招信息平台,进一步健全规范化的中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贯彻落实“阳光招生”工作要求,加强监督,确保中招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考试评价工作
(一)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完善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制度。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
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4场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英语)考试分值均为150 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
以上科目考试定于2012年6月16日(星期六)和6月17日(星期日)举行。
2.思想品德科目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考试定于2012年5月26日(星期六)举行。
3.2012年本市继续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于2012年4月底前举行,具体实施方案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12〕8号)。
4.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考试于2012年5月底前举行。
5.上述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继续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执行。
6.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电子耳窝植入者可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后免予听力检测)参加2012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7.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9号)的要求,2012年部分区县继续试点初中毕业生外语(英语)听力与口语测试,具体方案由试点区县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2013年视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听力与口语测试试点区。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3.2012年继续实行中招加分政策(详见附件1),2013年将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调整。
四、招生录取工作
2012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8.23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录取率预计为98%,普职比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在籍学生不得参加2012年招生录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学生必须参加2012年中考报名并获得中考报名资格,且必须参加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学业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
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
(一)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
1.市教委负责全市中招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各区县中招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核和协调。
2.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中招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0名以内(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由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计划招生,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国家级重点中职校及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办法。在初中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推荐或自荐意见自主择优预录取。
(1)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其中面向外区县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占二分之一,具体由各学校自主决定),自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0%。承担“探索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项目的试点高中(上海中学、华师大二附中、复旦附中和交大附中,以下简称“四校”)“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可增加到学校招生计划的50%。
“提前录取”计划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的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按应届初中毕业生分布情况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
(2)招生录取
①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规范,经公示后严格执行。初中学校推荐生人数不得超过符合2012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推荐生名额应事先公示。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其他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发展情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毕业学年获得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经公正程序产生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应由学校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教育局审定,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在网上填报相应的志愿。
②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学校按照招生方案,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自主择优确定预录取学生。预录取学生名单应实行两级公示(由招生学校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分别公示)。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12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录取总分(即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的总分,下同)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否则不予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志愿自动进入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程序。
③各区县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要建立推荐和自荐生跟踪反馈制度,不断完善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探索优秀学生培养的途径与机制。
2.中职校“提前录取”招生办法。包括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自荐生录取工作及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录取工作。
(1)计划
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自荐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
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招生录取
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自荐生与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录取。考生必须经专业考试或面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填报志愿,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2年5月中旬前完成。考生须参加2012年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科目学业考试,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志愿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三)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的录取办法(简称“零志愿招生”)。
(1)计划
“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基础教育的发展。
(2)录取
各区县中招办根据考生“零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 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名额分配”招生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简称“名额分配”)的招生方法。
(1)计划
“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原“择校生”计划除外)的18%。由区县教育局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应事先公示。
(2)招生录取
①考生必须为本校在籍且在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根据分配给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自主填报志愿。
②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录取总分不得低于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
4.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招生
经市教委批准,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对口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
(1)计划
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约1410人,面向全市招生。
(2)招生录取
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考生“中高职贯通”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5.2012年全市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政策。
6.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1)计划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局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经区县教育局审核确定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2011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与学校2012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2)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录取标准(最低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在按考生志愿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县招生主管部门的统筹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7.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
体育特长生招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补充通知》(沪教委体〔2010〕25号)执行。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另行发文。招收的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名单应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和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市教育考试院公示。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8.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对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对来自城乡低保家庭、农村、本市海岛的学生和选择“奖励专业”、涉农专业的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9.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5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学校要制订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等),于2012年3月下旬前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备案,3月底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方案规范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名单于5月底前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10.上海市盲童学校(以下简称“盲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
(1)盲校、聋青技要制订并公布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于2012年3月份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质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毕业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市教委教研室承担命题工作,按2012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规定组织文化考试。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3)盲校、聋青技的中专、职业教育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2年4月进行。
(4)本市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中毕业生,在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若未被各类学校录取,但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经本人同意后,可在招生录取后期,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11.持外国护照学生录取工作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92号)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参加2012年中考报名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可填报志愿,由招生部门根据学生的考试分数以及志愿顺序投档,被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参加本市中考但未填报志愿,或未参加本市中考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要求到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可由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招收外籍学生的规定和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入学,入学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四)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五)初中毕业生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
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网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全面宣传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引导初中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升学途径。市、区县教研部门要承担对初中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做好升学与择业指导工作。市、区县招生部门要加大招考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通过报刊、网络、宣讲、咨询等各种途径与方法,向考生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有关信息。初中学校要开设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
五、管理和监督
2012年本市中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明确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及各学校的职责,规范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中招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切实做好中招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县教育局、招生部门、招生学校等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及其他各种途径,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切实做好相关公示工作(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要进一步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发挥招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大对报名、招生考试、阅卷、投档录取、信息公开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力度,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六、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发文。
附件:1.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2.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内容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中等教育  招生  考试  意见
抄送: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2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
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证明单位
加(降)分
  
幅度
先进奖励
1
毕业学年被评为上海市市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本市应届
  
初中毕业生
上海市教委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2
外省、市的初中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
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就读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政策性照顾
3
烈士子女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
  
民政部门
降20分录取
4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现役军队飞行员的子女
考生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驻沪部队牵头单位)、省市级公安局
降10分录取
5
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
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原上海迁出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降5分录取
6
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
  
侨务部门
降5分录取
7
少数民族学生
考生
凭考生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身份证原件)
降5分录取
8
台湾省学生
考生
初中就读学校
  
所在区县台办
降5分录取
9
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中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且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学生
考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工作处
降5分录取
注:上述项目加分不可累计。
附件2:
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内容
序号
公示项目
公示部门
1
政策要点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2
实施方案、操作要点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3
主要工作日程、考试日程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区县中招办
4
招生计划、范围、收费等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区县中招办
5
“提前录取”批次招生学校计划数、招生要求和择优录取办法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招生学校
6
本市应届生“提前录取”批次推荐生数额,推荐和自荐生名单
区县中招办、初中学校
7
应届返沪生“提前录取”自荐名单
市教育考试院
8
高中“提前录取”批次预录取名单
市教育考试院
9
高中“提前录取”批次正式录取名单
市教育考试院
10
“名额分配法”招生资料(含分配到初中的招生学校及名额数等)
区县中招办、初中学校
11
民办学校2011年实际招生人数和2012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区县中招办
12
因残、因病免考考生名单及免考项目
区县中招办、初中[url=]学校[/url][U1]
13
体育、文艺特长生招生办法及拟降分录取的体育、文艺特长生名单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招生学校
14
政策性照顾和先进奖励考生名单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初中学校
15
考场规则、考点安排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16
各类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17
各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
区县中招办
18
监督电话
市、区县教育监察部门






 楼主| 发表于 2012-3-3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上文的地址在:http://zkcx.xhedu.sh.cn/egov/info/view/287
仍是很简单的推优30%、自荐10%、名额分配18%,那么裸考就是42%。
其中明确说明四校的提前录取比例可以适当增加,至于适当是怎么适当的就各自把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3-3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详细安排: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2〕2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招考  转发  通知
抄送:有关局、公司教育处,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各区县招生考试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
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2〕20号),现就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计划管理
(一)2012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约为8.23万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率预计为98%,“普职比”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级学额控制在每班40名以内(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
   (二)招生计划须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平衡,由市教委下达。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计划的落实和录取过程中的微调。
(三)各区(县)、三线单位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中招办”)以及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增强招生计划的透明度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计划。在招生计划内招生名额的调整或转移,须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如需扩大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报名
2012年本市中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92号)。
三、志愿填报
(一)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分为“提前录取志愿”和“统一录取志愿”两部分。
“提前录取志愿”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考生须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com.cnhttp://www.shmeea.edu.cn)进行网上填报后方为有效。
“统一录取志愿”须填报在《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志愿表》)上,其栏目设置如下: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志愿”(1个志愿)。
3.中高职贯通志愿(1个志愿)。
4.一至十五志愿(含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共设置15个志愿)。
5.征求志愿:由区(县)中招办组织考生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进行征求志愿的填报。
(二)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提前录取志愿”须是具有一相应资格的考生方可填报。网上填报志愿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填报要求操作,在截止时间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补报、撤销或更改志愿。
2.“统一录取志愿”在考生报考区(县)中招办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填报。跨区(县)报考的考生必须由考生本人到报考区(县)中招办,根据报考区(县)的招生计划填报志愿。
3.“统一录取志愿”中,不填报“零志愿”、“名额分配志愿”和“中高职贯通志愿”,或填报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其一至十五志愿的投档和录取不受影响。
4.填报“中高职贯通志愿”的考生,应符合学校招生公示中规定的户籍和身体条件等要求,若因不符合招生要求而被学校退档,责任由考生及其家长自负。
5. 各区(县)及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各项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计划数等),考生可根据分配到本校的名额分配计划,自主填报“名额分配志愿”。
跨区(县)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以及上海户籍返沪考生、往届生不能填报“名额分配志愿”。
6.考生应认真填写《志愿表》,考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须在《志愿表》上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在填写《志愿表》时,学校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考生《志愿表》上报区(县)中招办后,任何人不得补报、撤销或更改志愿。
7. 考生应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志愿。考生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一经录取某一志愿学校,其他志愿自然失效。
8.市、区(县)中招办和各学校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业指导,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考生志愿填报和信息输入工作由各区(县)中招办在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下于2012年5月底前结束。
9.提前录取的志愿填报和预录取工作与统一录取的志愿填报工作同步进行,因此,参加提前录取的考生也必须填写《志愿表》上的志愿。考生一旦在提前录取中被录取,其填报的统一录取志愿自然失效;未被录取,则进入统一录取程序。
四、考试
(一)2012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并制定评分标准,各区(县)中招办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遵循《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有关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文件规定。
(二)2012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毕业生,如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其学业考试由各区(县)教育局落实,由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初中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2012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
4月底前        体育(体育与健身)
5月底前        理化实验操作技能
5月26日
(星期六)        上午8:30—9:40        思想品德(开卷)           
6月16日
(星期六)        上午8:30—10:10        语文
        下午2:00—3:40        物理、化学
6月17日
(星期日)        上午8:30—10:15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下午2:00—3:40        数学
五、考务
(一)2012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原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高效运作。
(二)跨区(县)报考的学生在初中就读区(县)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理化、体育和思想品德科目考试。
(三)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教师的选聘另行发文;其他科目考试评卷工作由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及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四)考生若对本人网上评卷科目的考试成绩有疑议,可在成绩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成绩复核。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到初中就读学校登记后由学校统一报区(县)中招办,往届生和返沪生到报考区(县)中招办登记,由区(县)中招办统一报市教育考试院进行复核。市教育考试院不接受考生成绩复核的个别申请。
成绩复核主要核查成绩处理各环节有无差错,不重新评卷。考生本人及家长不查阅试卷。复核结果由区(县)中招办通知考生。
    六、录取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前录取”,含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荐生、自荐生和中职校自荐生以及航空服务专业、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第二批次为“统一录取”,分为五个类别:(1)“零志愿”录取;(2)“名额分配志愿”录取;(3)“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4)“1—15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5)“征求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一)提前录取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计划为30%(招生计划分配到区(县)),自荐生计划为10%(面向全市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跨区(县)报考的考生如符合“提前录取”的条件,可在初中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明确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及招生学校网站上公示并实施。
(3)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要求及操作程序。
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产生推荐生人选。获市、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具有2012年中考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推荐生需填写《2012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推荐表》)。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名单(连同《推荐表》)报区(县)教育局或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审定,审定名单由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推荐志愿。
其他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进行自荐,填写《2012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自荐表》),经学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后才具备自荐资格。自荐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自荐志愿。
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结合自身特长及高中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下载或到报考区(县)中招办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审核后,将该表送交报考区(县)中招办审定。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自荐志愿。
获得资格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可根据“提前录取”招生计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兴趣特长和报考志向,在规定时间(2012年5月13日9:00至15日16:00)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网上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类别的2个志愿。
(4)“提前录取”批次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录取志愿顺序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招生学校可在规定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测试。
推荐生预录取程序: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等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若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取消其推荐资格。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可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选择填报征求志愿(网上填报),每位考生限报1所学校。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录取批次。
自荐生预录取程序:考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有意向的志愿学校投递个人材料(截止日期见学校招生方案),并在网上填报志愿,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自荐生预录取名单,并将名单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至招生学校,凭本人考生登记号和网上填报志愿时使用的密码登录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网上签约系统进行签约。考生与某一招生学校签约后,就不能与其它学校重复签约。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自荐生人数不得大于本校自荐生计划数。
(5) 被提前批招生学校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预录取学生的录取总分(即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的总分,下同)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则进入统一录取程序。
2.中职校“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提前录取”自荐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面向全市招生。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核定后下达。
(2)中职校“提前录取”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实施。工作要求详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12〕2号)。
3.“提前录取”工作保障措施
(1)各区(县)教育局、中招办和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录取”推荐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各区(县)的“提前录取”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必须在初中学校及区(县)全额公示;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位置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提前录取”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提前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学校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各区(县)教育局要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提前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材料真实可信。
(3)招生学校必须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提前录取”工作,不得超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12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统一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录取的招生方法,下同)
(1)各区(县)中招办根据全市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在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见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零志愿”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2)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 “名额分配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方法,下同)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县)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具有2012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比例,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本区(县)各有关初中学校。
(2)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县)中招办根据全市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中高职贯通志愿”招生(即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共同研究、整体设计并贯通实施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招生方法,下同)
(1)“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核定后下达,招生学校须事先公示招生要求、招生计划等内容。
(2)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照“中高职贯通”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考生一旦被“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则后面志愿自然失效。被录取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其档案材料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一至十五志愿”招生
(1)“一至十五志愿”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按1:1的比例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统筹,部分区(县)的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上海市回民中学和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在“一至十五志愿”中也可面向外区(县)招生,录取总分不低于零志愿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5分。
(3)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在招生计划的范围内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学校2011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4)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另行发文。
招收跨区(县)文艺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5)2012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办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补充通知》(沪教委体〔2010〕25号)文件精神执行。
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计划。
招收跨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6)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市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5.“征求志愿”招生
(1)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县)中招办组织考生填报“征求志愿”,统一投档录取。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县)中招办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3)在区(县)中招办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6.2012年全市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政策。
(三)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含“合格”)以上。
(四) 经市教委批准,已被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等5所学校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2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其录取名单于5月底前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五)考生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2〕20号)的规定执行,加分名单实行市、区(县)和学校三级公示,市级公示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区(县)级公示由区(县)教育局统一公示,校级公示由学生所在学校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六)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清单见附件3),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七、考生权益
(一)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不得提前分流学生,并采取措施保证符合2012年中考报名条件的学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要做好考生的教育、辅导工作,正确引导考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科学填报志愿;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参加中考、限定学生报考学校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二)无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和男女性别比例。
(三)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后,各区(县)中招办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四)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各区(县)中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投档。若按招生计划录取的末名有2人或以上录取总分相同,由区(县)教育局按照有利于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择优录取的原则,并事前对社会公示。
(六)严格执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中招办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内容”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各区(县)招生部门要建立健全中招中考专题网站,加强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力度。
(八)及时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录取的相关情况。各区(县)中招办要及时向考生公布本人的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不得利用其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
八、招生部门和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要求,配强、配齐中招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人员。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落实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管理,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指导,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各区(县)应加强对学校领导和毕业班教师进行招生政策、升学指导的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中招信息标准,区(县)中招办要统一按照“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
各区(县)中招办2012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于招生工作完成后的第2个工作日上交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并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要根据市教委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评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附件:1.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2.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3.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4.2012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
      5.2012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

附件1:
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期限
一、招生准备及考试阶段工作
1        完成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        3月3日前
2        布置“提前录取”工作        3月下旬
3        公布中职校“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3月下旬
4        公布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4月中下旬
5        体育考试结束        4月30日前
6        区(县)审核政策性照顾考生名单并上报        5月4日前
7        区(县)组织201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咨询活动        5月6日前
8        “名额分配”招生计划公示        5月6日前
9        具备高中“提前录取”推荐和自荐资格的考生名单上报        5月11日前
10        中职校“提前录取”面试和专业考试        5月13日前
11        中职校上报“提前录取”面试合格考生名单        5月中旬前
12        高中“提前录取”网上填报志愿        5月13日9:00
至15日16:00
13        区(县)报送“提前录取”考生材料,学校进行预录取        5月17日至
6月11日
14        中职校“提前录取”网上填报志愿        5月19日9:00
至21日16:00
15        政策性照顾第一批考生名单公示        5月25日前
16        中职校“提前录取”志愿填报现场确认        5月25日至28日
17        初中毕业思想品德科目考试        5月26日
18        拟招收的体育及文艺特长生名单公示        5月30日前
19        考生志愿填报结束;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结束        5月31日前
20        区(县)上报先进奖励考生名单        6月4日前
21        政策性照顾第二批考生名单和先进奖励考生名单公示        6月9日前


22        高中“提前录取”预录取考生名单公示        6月13日前
23        2012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文化科目考试        6月16、17日
24        公布学业考试成绩        7月4日
25        考生查分登记        7月5、6日
二、录取阶段工作
1        公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7月10日
2        高中“提前录取”考生正式录取;中职校“提前录取”投档、录取        7月10日至11日
3        区(县)上报“零志愿”、“名额分配”考生投档数据库及交接材料        7月13日
4        公布民办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中高职贯通学校投档录取        7月14日
5        区(县)公布各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        7月16日
6        统一录取1至15志愿学校投档、录取        7月16日至20日
7        征求志愿录取        7月20日至25日
8        各类学校退档结束,区(县)中招办统计录取数据        7月30日前
三、结束阶段主要工作
1        区(县)中招办送交“考生全部录取信息库”         8月3日
2        区(县)、三线单位中招办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9月5日前

附件2:
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考生登记号                                                                     
姓名:        性别:    毕业学校:             学籍号:           
统一录取志愿        类   别        学校代码        学   校   简   称
        零志愿               
        名额分配志愿               
        中高职贯通志愿               
        志愿
顺序        学校
代码        学校
简称        志愿
顺序        学校
代码        学校
简称        志愿
顺序        学校
代码        学校
简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是否愿意征求志愿(        )
考生签字(本人已阅读并知晓“填报志愿须知”):

日期:    年  月  日        家长(监护人)签字(本人已阅读并知晓“填报志愿须知”):

日期:     年  月  日
学业考试成绩        语文        数学        外语        物理        化学        体育        政治        原始总分        加分        录取总分
                                                                               

注:1.往届生和返沪生不填写学籍号;
2.本表中的“考生登记号”为报考区(县)的登记号。

填报志愿须知

一、参加报考的考生,必须慎重填写《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志愿表上交区(县)、三线单位中招办后不得更改。
二、统一录取志愿栏的填报
1. “零志愿”为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以及有特殊招生要求的久隆模范中学。上述学校的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三线单位的考生,考生可填报一所上述跨区(县)招生的学校。考生填报本志愿必须参照分配到报考区(县)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
2.考生填报“名额分配志愿”必须参照分配到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
3. 填写“中高职贯通志愿”的考生,应符合学校招生公示中规定的户籍和身体条件等要求。
4.考生不填报“零志愿”、“名额分配志愿”和“中高职贯通志愿”,或填报后未被录取,不影响其他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5.除“零志愿”、“名额分配志愿”和“中高职贯通志愿”外,统一录取志愿栏还设置了15个志愿,考生可自主填报在本区(县)、三线单位招生的各类学校及部分外区(县)招生学校。志愿表 “是否愿意征求志愿”栏中,请在括号内填入“愿意”或“不愿意”,不填的视为不愿意。
三、填报志愿时,必须认真核查在本区(县)、三线单位招生的学校计划及说明要求。学校代码与学校简称必须保持一致,如有差错,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四、考生须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水笔填表,书写必须端正、清晰,不得涂划、更改。经考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后,应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3:

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1.报考证明复印件(如本市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
2.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
3.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4.综合素质评价表
5.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外省市返沪考生如无毕业生登记表,必须有初中三年的学籍卡原件)
6.体检表
7.外省市借读生须附借读审批表
8.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记录卡
9.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免考学生须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
10.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附加分证明
11.各类市区级先进或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12.文艺或体育特长生须附《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初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或《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
13.跨区(县)升学的考生材料交接时须附体育、政治科目考试成绩单

附件4:
2012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

区(县)                        推荐学校(盖章)                    
就读区(县)考生登记号                       学籍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籍    贯                健康状况                入团年月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       
《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表》由学校盖章后附在本表之后
班级推荐意见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推荐意见(含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表现)







                    学校负责人(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教育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2012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

区(县)                            学校(盖章)                           
就读区(县)考生登记号                           学籍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籍    贯                健康状况                入团年月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       
《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表》由学校盖章后附在本表之后
学生自荐意见:






















                    
学校意见:

      该生自荐情况属实。


学校负责人(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应届返沪考生不填写学籍号。
 楼主| 发表于 2012-3-3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发表于 2015-3-3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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