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2011〕13号
徐汇区教育局关于2011年本区中等学校 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1〕1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2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继续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45号)的精神,结合本区的区情,特制订《徐汇区教育局关于2011年本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报名工作
2011年中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见沪教委基[2010]85号文件。 二、志愿填报工作 (一)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分为“提前录取志愿”和“统一录取志愿”两部分。 “提前录取志愿”须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进行网上填报后方为有效(中职校推荐生志愿另行填报)。 “统一录取志愿”须填报在《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见附件3)上,其栏目设置如下: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或回民中学跨区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志愿”(1个志愿)。 3.中高职贯通志愿(1个志愿,需面试合格后方可填报)。 4.一至十五志愿(含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共设置15个志愿)。 5.征求志愿:由区招考中心组织考生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进行征求志愿的填报。 (二)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提前录取志愿”须是具有一定资格的考生方可填报。网上填报志愿须仔细核对,在截止时间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原因补报、撤消或更改志愿。 2.在“统一录取志愿”中,不填报“零志愿”、“名额分配志愿”和“中高职贯通志愿”,或填报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其一至十五志愿的投档和录取不受影响。 3.考生要认真填写《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该《志愿表》须由考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在填写该《志愿表》时,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考生《志愿表》上报区招考中心后,任何人不得补报、撤消或更改志愿。 4.考生应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志愿。考生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一经录取某一志愿学校,其他志愿自然失效。 5. 区招考中心和各学校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业指导,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考生志愿填报和信息输入、确认工作由各校在区招考中心统一安排下于2011年5月底前结束。 6.提前录取批次的志愿填报和预录取工作与统一录取批次志愿填报工作同步进行,因此参加提前录取的考生也必须填写《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上的志愿。考生一旦在提前录取中被录取,其填报的统一录取志愿自然失效;未被录取则按统一录取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程序。 三、考试工作 (一)2011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并制定评分标准,区招考中心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有关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为准。 凡参加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2011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二)2011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在本区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毕业生,如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其学业考试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初中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2011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思想品德(开卷) (往届毕、结业生,上海户籍返沪考生) |
四、考务工作 (一)2011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区招考中心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二)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教师的组织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发文;其他科目考试评卷工作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及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考生若对本人网上评卷科目的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成绩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在本区学校报名及考试的学生到就读学校、个别报名的学生到区招考中心申请成绩复核,由区招考中心汇总后统一报市教育考试院进行复核。成绩复核主要核查成绩处理环节有无差错,不重新评卷,考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复核结果由学校和区招考中心通知考生。 五、录取工作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前录取”,含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荐生、自荐生和中职校推荐生、自荐生以及航空服务专业、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第二批次为“统一录取”,即按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分为五类:(1)“零志愿”录取;(2)“名额分配”录取;(3)“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4)1—15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5)征求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按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一)提前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初中学校推荐生计划为30%(其中二分之一的计划原则上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计划为10%(面向全市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考生如符合“提前录取”的条件,可在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规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区教育局网站或学校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3)本区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要求及操作程序。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填写《2011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推荐表》),产生推荐生人选。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具有2011年中考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其他学生也可根据自身特长情况,填写《2011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自荐表》),经班主任签字、校长同意后在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才具备自荐资格。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获市、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 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连同《推荐表》和《自荐表》)报区教育局审定,由区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录取志愿。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结合自身特长及高中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com.cn或http://www.shmeea.edu.cn下载或到区招考中心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审核,并将该表在指定日期前送交报考区招考中心审定。区招考中心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录取志愿。 报考高中学校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可根据“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兴趣特长和报考志向,在规定的时间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类别的2个志愿。 (4)“提前录取”批次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录取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测试。 推荐生预录取应遵循以下规则: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取消其推荐资格。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可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选择填报1个征求志愿(网上填报)。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录取批次。 自荐生预录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后,考生可向填报志愿的学校投递个人材料;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将自荐生预录取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考生须承诺不得重复签约,一旦发现有重复签约现象,则取消该生预录取资格;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自荐生数不得大于自荐生计划数。 (5)被提前招生学校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预录取学生的考试成绩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按志愿表进入统一录取阶段录取程序。 2.中职校“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提前录取”推荐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提前录取”自荐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均面向全市招生。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被推荐进入中职校的考生可填写《2011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推荐入学志愿表(中职类)》(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志愿表上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2)其他中职校“提前录取”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实施,详细情况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11〕3号)。 3.提前招生录取工作保障措施。 (1)区教育局、招考中心和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录取”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区的“提前录取”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必须在初中学校全额公示;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提前录取”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学校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区教育局将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提前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材料真实可信。 (3)“提前录取”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11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统一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和回民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 (1)区招考中心按照市统一规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见附件1),根据考生思想品德科目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实行投档录取。(若出现末名同分情况,参照区同分投档原则处理)。 (2)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
“名额分配”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方法,下同)。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教育局严格按照区内各初中学校符合2011年中招报名条件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比例,将市教委下达到区域内的“名额分配”的计划,平均分配到区内各有关初中学校。 (2)各有关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所有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名额分配”志愿栏中)。 (3)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招考中心根据全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中高职贯通”招生 (1)“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中高职贯通”招生的面试工作由招生学校在学业考试前进行,招生学校须事先公示招生条件、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和面试安排等内容。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本市常住户籍考生,均可结合自身条件及招生学校的要求自行到学校参加面试。面试合格后,考生方可填报“中高职贯通志愿”。 (2)招生录取 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考生“中高职贯通”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学校招生计划,以 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考生一旦被“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后面批次志愿自然失效。被录取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其档案材料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4.“一至十五志愿”招生 (1)“一至十五志愿”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末名同分情况,参照区同分投档原则处理)。 (2)经市教委统筹部分区(县)的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 ”计划),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在招生计划的范围内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区招考中心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学校2010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录取。 (4)2011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11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5)2011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办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补充通知》(沪教委体〔2010〕25号)文件精神执行。 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区教育局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计划。 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6)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区招考中心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5.“征求志愿”招生 (1)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招考中心在考生填报的“征求志愿”基础上,统一投档。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招考中心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3)在区招考中心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招考中心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6.持外国护照学生录取工作 根据沪教委基〔2010〕85号文第一项第(三)款,参加2011年中考报名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可填报志愿,由区招考中心根据学生的考试分数以及志愿顺序投档,被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参加本市中考但未填报志愿,或未参加本市中考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要求到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可由区教育局根据招收外籍学生的规定和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入学,入学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7.考生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1〕19号)的规定执行,加分名单实行市、区和学校三级公示,市级公示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区级公示由区教育局统一公示,校级公示由学生所在学校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8.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清单见附件4),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三)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六、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具有报考资格的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和男女性别比例。 (三)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后,区招考中心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四)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区招考中心应按学校招生计划、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总分相同时,最后学年被评为区级先进学生优先录取;其次比较其数学、语文、外语3科总分,若再无法区分时,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个别特殊情况,则由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六)严格执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招考中心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区招考中心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市教育考试院《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2)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 (八)及时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录取的相关情况。区招考中心要及时向考生公布本人的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不得在公布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时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 七、加强招生部门建设和升学指导 (一)区招考中心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强、配齐中招办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落实考生电子档案采集和录取的信息化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指导,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应加强对学校领导和毕业班教师进行招生政策、升学指导的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严格遵守全市统一的中招信息标准,区招考中心要统一按照“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2011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应按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规定日程上交,并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要根据市教委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集中精力和人力,全力以赴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评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事务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八、加强中招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为加强对中招、中考工作的纪检和监督,在教育局党工委领导下成立由纪委、行政参与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小组,以确保中招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2、招生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工作,时效性强,政策性强。为了保证整个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学校、招生考试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在教育局的领导下,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正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招生的各项工作。 3、校长对本校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负责。我区学校在各类公众传媒上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经教育局审核,出具同意证明。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 4、招考中心和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开展招生工作,必须遵守“六不准”纪律: (1)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优秀生、特长生,以及录取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 (3)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或向考生(家长)许愿; (4)不准跳越招生部门自行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 (5)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 (6)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招生有关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学生和家长的任何馈赠,对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法规严肃处理。 5、招生考试中心和各初中学校、招生学校要在招生实践工作中立足构建和谐社会,树立依法招生和勤政廉政的观念;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应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校应按市、区招生办法,进行正确宣传,积极引导。教育局中教科、科艺体卫科、职成教科应做好招生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局信访办及招考中心应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学校和信访办应及时把问题和信息向招生考试中心反馈,确保本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附件:1.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2.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3.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4.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5.2011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 6.2011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
徐汇区教育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中等学校
高中阶段
招生工作
实施意见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2份)
附件1: 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职校“提前录取批次”面试和专业考试;中高职贯通招生面试 | | | | | | 区(县)上报高中“提前录取批次”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 中职校上报“提前录取批次”和中高职贯通面试合格考生名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考考务工作会议,各区(县)中招办送交 “志愿信息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县)上报“零志愿”、“名额分配”考生投档数据库并交接材料,中职校“提前录取批次”材料交接 | | | | | | | | | | | | | | | | | | 中职校考生材料交接(含中高职贯通),各区(县)上报统一录取志愿投档库 | | | | | | | | | | 总结阶段工作预备会议,区(县)中招办送交“考生全部录取信息库”、“中招数据统计信息” | | | 区(县)、三线单位中招办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总结材料按要求传送至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 |
附件2: 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 | | | | | | | | | | | | | | | | “提前录取”批次招生学校计划数、招生要求和择优录取办法 | | | | 本市应届生“提前录取”批次推荐生数额,推荐(自荐)生名单 | | | | 各初中学校“名额分配法”招生的资料(含分配到的招生学校及名额数等) | | | | | | | | 民办学校2010年实际招生人数和2010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 | | | | | | | 体育、文艺特长生招生办法及拟降分录取的体育、文艺特长生名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姓名:
性别:
毕业学校:
学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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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家长(监护人)签字(本人已阅读并知晓“填报志愿须知”): 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往届生和返沪生不填写学籍号。
填报志愿须知 一、参加报考的考生,必须慎重填写《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志愿表上交区招考后不得更改。 二、统一录取志愿栏的填报: 1、“零志愿”为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以及有特殊招生要求的回民中学、久隆模范中学。考生可填报一所上述跨区(县)招生的学校。 2、考生填报“名额分配志愿”必须参照分配到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 3、“中高职贯通志愿”必须为已通过招生学校面试合格的本市常住户籍考生才可填报。 4、考生不填报“零志愿”、“名额分配志愿”和“中高职贯通志愿”,或填报后未被录取,不影响其他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5、除了“零志愿”、“名额分配志愿”和“中高职贯通志愿”外,统一录取志愿栏还设置了15个志愿,考生可自主填报在本区招生的各类学校及部分外区(县)招生学校。志愿表 “是否愿意征求志愿”栏中,请在括号内填入“愿意”或“不愿意”,不填的视为不愿意。 三、填报志愿时,必须认真核查在本区招生的学校计划及说明要求。学校代码与学校简称必须保持一致,如有差错,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四、考生须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水笔填表,书写必须端正、清晰,不得涂划、更改。经考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后,应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4: 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1.报考证明复印件(如本市户口簿、蓝印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 2.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 3.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4.综合素质评价表 5.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外省市返沪考生如无毕业生登记表,必须有初中三年的学籍卡原件) 6.体检表 7.外省市借读生须附借读审批表 8.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记录卡 9.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免考学生须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 10.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附加分证明(原件) 11.各类市区级先进或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12.文艺或体育特长生须附《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初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或《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 13.跨区(县)升学的考生材料交接时须附体育、政治科目考试成绩单
附件5: 2011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 区(县)
推荐学校(盖章)
就读区县考生登记号
学籍号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表》由学校盖章后附在本表之后 | | 学校推荐意见(含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表现)
负责人(签名)
校长(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附件6: 2011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 区(县)
学校(盖章)
就读区县考生登记号
学籍号
姓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表》由学校盖章后附在本表之后 | | | | | | | | | | | | | |
备注:应届返沪考生不填写学籍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