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晚,上海教委发布了《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办法》。2019年报考本科院校的高考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和听说测试)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总分为6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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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订与核定发布
(一)招生章程的制订 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制订本校2019年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 2019年本市继续向在沪招生院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高等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本校在招生工作中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相应办法。 (二)招生章程的核定与发布 1.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委报送本校招生章程及核准备案表(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正、副表见附件1、2)。 2.市教委于2019年5月中旬,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备案工作。 3.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及时将经市教委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即“阳光高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合理合规、真实准确地开展招生章程及有关内容的宣传,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市教委将适时对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执行和招生宣传情况进行督查。 二、考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名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工作有关安排,本市考生此前已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8〕48号)规定,完成了报名工作。若遇有特殊情况,各区教育局须于2019年5月20日之前,填妥《区教育局特殊情况考生申请表》,报市教委审批。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考试招生管理规定,服从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管理。 (二)考试类别与科目 1.本科 2019年报考本科院校的高考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和听说测试,下同)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总分为66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均为150分,不分文理,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其中一次考试已安排在1月份进行,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选考科目,每门满分均为70分。 2.高职(专科) 2019年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考试。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50分,不分文理,总分为450分。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其中一次考试已安排在1月份进行,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三、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 本市2019年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办法详见《上海市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9〕9号)。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核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残疾人招录政策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和中国残联《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各普通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8号),2019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政策严格按照附件3所列项目及要求执行。市教育考试院、各区教育部门和中学等相关单位必须要高度重视高考加分工作,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落实阳光公示,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身份的联合审查,防范和打击身份造假。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市、区、校三级公示后方可予以确认。 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民族、公安等部门的协作,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附件3 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 | | | | | | | | | | | | | 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 |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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